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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鼓励企业共享培训资源补贴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8-12
  为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培训资源,解决单个企业培训成本高、负担重、资源少等问题,提高人才强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且愿意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放培训资源的企业。
  二、培训对象:高新区内企业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三、培训模式:采用“牵头企业+共享企业+政府支持”的培训模式。符合条件的牵头企业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做好培训的题目筛选、讲师邀请、组织协调以及费用支付等工作;共享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相应员工参加培训,遵守培训安排和培训纪律;高新区负责提供培训场地,组织辖区企业参加培训,提供培训补贴。
  四、补贴程序: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培训申请,填写《高新区企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培训方案,经济发展局批准后,企业按批准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补贴申请,填报《高新区企业培训财政补贴兑付表》,由经济发展局及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拨付。
  五、补贴标准:高新区将对批准的培训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支付本次培训费的50%,补贴费用超过一万元按一万元补贴。未经批准的培训,不予补贴。
  六、高新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十万元。本资金是高新区用于引导企业开放培训资源,构建开放式培训体系,实现人才强区的专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虚报和套取补贴,对骗取补贴的企业将予以追缴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 。
  七、本办法授权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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