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根据内容的变化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

  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工作,设立政务公开咨询电话,告知或指引高新区政府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受理机构为: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火炬园综合楼中区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3--3539905

  传真号码:0373--3539905

  通讯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火炬园综合楼中区302室 

  邮政编码:453003

  电子邮箱:xxkfqxx@163.com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新乡高新区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

  (1)新乡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新乡高新区管委会组成人员情况;

  (2)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新乡高新区管委会规章;

  (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6)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情况;

  (7)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8)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表彰奖励决定等;

  (9)涉及全区或跨地区的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决定等;

  (10)影响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疫情、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2、公开形式

  (1)对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公开两种形式。查阅咨询电话:3539905

  (2)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http://gxq.xinxiang.gov.cn/  公众号:新乡高新区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

  (5)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形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政务公开信息产生后,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开的,最迟应当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府领导、机构设置等信息外,网上留存、更新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务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做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将逐步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获取申请的,办公室应予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目录以外政务信息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

  办公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火炬园综合楼中区302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5:30-18:00。

  联系电话:0373-3539905。

  传真号码:0373-3539905.

  邮政编码:453003

       电子信箱:xxkfqxx@163.com

  3、申请的提出:向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应填写 《新乡高新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申请表》请自行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对所需政务内容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能提供相关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的,应写明相关文件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务内容载体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务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 “政务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新乡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 “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4、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点击下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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