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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创新技能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08
  为推进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建设,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激发人才创造活力,更好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高新区创新技能人才奖”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每届10名,获奖者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二、评选对象
  “高新区创新技能人才奖”评选对象为在高新区企业生产、运输和服务等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技术操作的技能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公众形象,富有创新精神。
  (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新乡高新区。
  (三)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且申报参评当年仍在劳动合同期内。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五)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2.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际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作出杰出贡献;
  3.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并在某一生产和服务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产品质量标准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生产、销售等记录;
  (六)具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以上的优先考虑。
  (七)已获得过该奖项的技能人才不能以相同条件重复申报。
  四、申报时间
  每年9月1日-9月30日集中受理申报。
  五、评选办法
  1.申报:根据条件,申报人所在企业向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提交创新技能人才奖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创新技能人才奖申报表》、《创新技能人才奖申报汇总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报表、纳税证明(经税务局盖章);
  (3)劳动合同;
  (4)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5)申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主要技术成果证明、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报人在高新区就业缴纳社保证明。
  2.审核:由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牵头,组织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人选。
  3.审定: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交评审建议方案,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奖人选。
  4.公示:对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对获奖人选的意见。
  5.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人选,管委会以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评选认定条件和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内容为准。原新开〔2014〕6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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