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区、名牌强区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高新区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高新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不增加单位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主任质量奖”从高新区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中,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高新区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高新区经发局、交通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局长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拟定奖励单位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主任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主任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主任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单位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单位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单位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单位申报“主任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或服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主任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以保证“主任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主任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七条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单位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单位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单位名单,并及时提请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主任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每个单位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区”专项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管委会主任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单位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要及时上报评审办,经评审办调查核实,由评委会提请管委会主任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取消评审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定的“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并重新颁发“主任质量奖”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评定指数。
第三十条 被撤销“主任质量奖”的单位,5年内不予受理“主任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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