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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1


新开〔2010〕18号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区以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进行的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区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成功实施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一般工业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的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负责向高新区招商局提供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外来资金证明材料,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荐人的资格进行最终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
    第六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当地政府根据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数额比例的确定和执行:
    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开办企业,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同一引荐项目对单位奖励和对个人奖励不重复计奖,对个人奖励从单位奖励中按一定比例兑现;同一引荐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同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奖,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投资额大、对本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视其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外资项目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进行计奖,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按1‰计奖;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引进特别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项目能够形成本区新的支柱产业的按1‰-3‰计奖。
    (三)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3‰奖励。
    (四)引荐市外无偿资金(国家、省拨款除外)的,受益方按无偿资金总额的3%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五)引荐市外无息资金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政府承担风险的投资)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由受益方按节约利息的3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同一项目有2名以上(含2名)引荐人的,应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应当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人负责申请和分配奖金。
    第九条  引荐人的奖金支付方式。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奖励时间。每年奖励一次。按照确认的程序,在当年奖励时间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延到下年度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区招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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