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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12-01

 

新开〔2009〕65号  

  
    为进一步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加快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对进驻新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孵化企业上缴税收的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转为创业中心科技孵化基金。创业中心综合考核企业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留区部分的30—60%对企业进行奖励,作为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科技奖励和科技人员生活补贴等。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的企业按60%进行奖励。
    2、主要产品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5项其它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4项转化的科技成果;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均按40%进行奖励。
    3、其他孵化企业按30% 进行奖励。
    二、符合《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中相关条件的孵化企业,可按规定向创业中心申报,享受新乡高新区自主创新相关奖励。
    三、创业中心园区内企业孵化期满后,经过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局、交通城建局、土地局等部门批准在高新区征地建厂扩大生产规模的,创业中心可在其建厂投产后按其在园区内最后半年的房租额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2009年1月1日后新进驻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可享受5个会计年度的优惠政策。原有孵化企业已享受满5个年度优惠政策的,可再享受2年;未满5个年度的,可再享受4年。
    五、凡在生产经营、科技、财税、信贷等方面发生违法行为的孵化企业,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度起执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优惠政策》(新开〔2000〕55号)自行作废。
    七、本优惠政策由新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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