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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软件园优惠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01

    新开〔2011〕70号


    为进一步扶持软件企业发展,加快创业中心专业孵化器建设,根据我区园中园建设的总体要求,对进驻新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火炬园综合研发楼北区)的孵化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对象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企业或者提供咨询、维护等技术性服务的软件销售企业。
    二、入驻条件
    1、企业的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园区场地内,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企业团队自主创新能力强并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4、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优惠政策
    (一)资金奖励
    1、孵化企业上缴税收的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转为创业中心科技孵化基金。创业中心综合考核企业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等因素,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留区部分的30—60%对企业进行奖励,作为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科技奖励和科技人员生活补贴等。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的企业按60%进行奖励;
    (2)主要产品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5项其它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4项转化的科技成果;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均按40%进行奖励;
    (3)其他孵化企业按30%进行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通过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CMM2(CMMI2)补贴5万元,CMM3(CMMI3)补贴10万元,CMM4(CMMI4)补贴15万元,CMM5(CMMI5)补贴20万元。
    3、对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加工出口、技术服务出口和从事商务流程外包业务的企业,按其年出口总额给予1%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软件出口渠道的建立与扩展,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
    (二)房租优惠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30-50人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的免3年房租优惠,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员工50人以上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不超过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的免5年房租优惠,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三)项目扶持
    1、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扶持资金。
    2、由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和应用系统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软件园内企业承担。
    3、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专题审定。
    四、本办法由新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高新区另行制定《新乡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软件园优惠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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