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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8-15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区内企业尽快上市(IPO)或“新三板”挂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上市(IPO)成功或“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辖区企业。
  二、奖励程序: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在启动企业上市(IPO)或“新三板”挂牌计划后,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列入高新区上市(IPO)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上市(IPO)或“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核,报高新区领导批准后,由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三、奖励标准:企业上市(IPO)成功,除上级支持外,高新区再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除上级支持外,高新区再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50万元。
  四、上市(IPO)成功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上市情况、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
  2.企业上市(IPO)成功的凭证材料(验原件);
  3.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新三板”挂牌情况、拟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发展规划等);
  2.“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料(验原件);
  3.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为鼓励企业加快“新三板”挂牌速度,除第二条的奖励外,对高新区内首家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额外再奖励人民币30万元,第二家额外再奖励人民币20万元,第三家额外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区内多家企业同批成功挂牌,按照批次排序对应名次享受再奖励,超过三家后的批次企业不再奖励。
  七、本办法授权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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