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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鼓励进区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0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建设,鼓励在高新区内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依照本办法对在高新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不含在孵企业)予以奖励。
  第三条  高新区鼓励发展生物新医药、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特色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项目,鼓励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第四条  高新区对区内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兴建过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的留区部分予以免收。
  第五条  新入驻高新区投资建设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之日起第1-2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3-5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六条  区内原有企业(含孵化毕业企业)新征地建设的生产性项目的奖励办法:
  (一)新上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并独立核算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新上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以该项目开工上一年度原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及每年环比增长额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作为新上项目形成的增量所得税,高新区将根据增量所得税予以奖励。若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低于上一年度增量的,则不予奖励。
  新上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增量的100%予以奖励;第3-5年按新上项目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增量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享受完第四条、第五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延长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留区部分50%奖励的年限。
  (一) 新入驻高新区的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延长2年进行奖励。
  (二) 新入驻高新区的境内外合资或独资企业中,凡境外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延长1年;凡境外投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延长2年进行奖励。
  (三)外来投资企业中,凡省外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可延长1年进行奖励;凡省外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延长2年进行奖励。
  第八条  按照上级要求或经高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对工业、现代服务业、大型商贸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等对我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世界、华商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功能完善有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优惠。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1年1月1日起,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正在执行新开〔2002〕39号文件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至期满。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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