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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区重点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3

高新区重点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结合相关地市成熟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模拟审批是指项目未供地前,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建设,由申请单位按现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材料,各审批职能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批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供地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审批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模拟审批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模拟审批以投资人自愿为前提,由投资主体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提前介入原则。申请模拟审批前,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清单,指导申请单位提前准备清单材料。

并联办理原则。模拟审批环节实行同步办理、并联审批。

垂直衔接原则。审批事项涉及市级层面的,区级对口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及时转换原则。取得土地合法手续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模拟审批的范围。模拟审批项目为区招商部门引进的重点工业和民生项目,以及区党工委、管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申请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区党工委、管委有特殊要求的,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1.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未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

3.模拟审批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明确,新设立的公司需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模拟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审批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做好审批工作。

第七条: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承担模拟审批工作。如有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根据承诺时限,按时完成各个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一节:受理阶段

第九条:申请模拟审批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高新区项目模拟审批申请书;

2.高新区申请模拟审批项目基本信息表;

3.高新区申请模拟审批项目承诺书;

4.可事前准备的审批事项材料。

第十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办公室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模拟审批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征询各审批部门意见,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分别向申请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下发《模拟审批告知书》;不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下发《模拟审批暂缓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暂缓进入模拟审批程序。

第二节:审批阶段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对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审批环节分为规划设计、综合审批和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各并联审批阶段涉及前置条件的,审批部门视同已取得,先批后补。

1.规划设计审批阶段。同步开展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设计方案、建筑方案及效果等手续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规划总平设计等方案需上市规委会的,以实际过会时间为准)。

2.综合审批阶段。同步开展环评、安评、能评、文物勘探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证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同步开展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模拟审批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各部门按现行审批要求,出具模拟审批预审批文件,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办公室备案。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及时将模拟审批预审批文件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其准备下一阶段的各项资料,进行报审。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涉及市级的审查审批事项,由区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受理窗口备案。

第三节转换阶段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或划拨后,申请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后,凭模拟审批文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正式审批文件(证件)。

第十五条:各审批部门按原出具的模拟审批意见内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依次作出正式批复,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批复文件,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

第十六条: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在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批:

(一)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

(二)项目建设地点或用地范围发生变更;

(三)项目产品、总投资以及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审批部门执行模拟审批情况纳入区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模拟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立模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高新区项目模拟审批申请书

3.高新区申请模拟审批项目基本信息表

4.高新区申请模拟审批项目承诺书

5.高新区项目模拟审批告知书和暂缓告知书

6.高新区项目模拟审批告知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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