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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新乡高新区关于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5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辖区各单位:
  为鼓励驻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新开〔2008〕32号)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政策文件为《新乡高新区关于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奖励办法(试行)》,原新开〔2008〕32号文件即行废止。
2016年12月1日
 
新乡高新区关于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驻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驻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的驻区企业。
  第四条  奖励主体为个人的,其服务对象必须是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驻区企业,且个人所得税须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
 
  第二章   科技项目扶持战略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河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河南省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河南省基础前沿研究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新乡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立项项目奖励50万元;对获得新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新乡市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本章所指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小于本奖励办法规定金额时,则奖励金额自动削减至获得上级扶持资金金额,即按1:1配套奖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提升战略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本条款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失效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贯标试点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贯标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区财政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战略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涉及的平台,如存在组建期等情况,须完成组建或验收等,正式通过认定后,方能申请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商标和质量体系建设战略
  第二十八条  对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对新获得的外观专利奖励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新获得的新药证书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的临床批件奖励5000元。
  第三十条  对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农作物新产品证书奖励5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知名商标”每件奖励1.6万元。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协会、企业、个人新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1.6万元。
  第三十三条  行业组织、协会、企业、个人新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当年承担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给予技术交易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科技人才培养战略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博士后、院士,工作期间每年分别给予1.2万元、2.4万元和3.6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章  受理、审查、公示及奖金拨付程序
  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统计局每年发布项目受理通知,凡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由区科技统计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经济发展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区科技统计局将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意见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出具立项文件,并主动公开。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立项文件和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拟受奖项目,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复的,按最高奖励额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区本级财政其他奖励性扶持。
  第四十三条  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所获奖金支出使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于“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自主创新资金按税收所属级次由区、乡财政分别负担。
  第四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区科技统计局负责解释。2016年1月1日起立项的项目享受本奖励办法。原《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新开〔2008〕3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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