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辖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发挥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引领示范功能,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并进一步缓解企业创新投入的压力,特制定《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日
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功能定位,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从而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有价证券”。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唯一官方发行单位是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成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科技统计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科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科技统计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全部来源于新乡高新区财政资金。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当年有效,未使用完部分不得结转,到期作废;企业当年发生较大费用抵扣不足的,可在下一年度领取科技创新券后进行抵扣。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五)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及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收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须是在河南省科技厅成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须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市级);
(四)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
第十三条 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采取分级定额发放的方式支持企业,按照其建有的企业研发平台,分三级连续发放三年。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每年发放50万元;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每年发放30万元;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每年发放10万元。同一企业建有多个研发平台的,按照其最高级别的研发平台享受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享受三年,到期后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受理工作采取备案制,在每年的一季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审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并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机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等企业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和科技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二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备供应商、其他科技服务机构有委托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