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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立法明确:不得在住宅区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违者可罚200元

发布时间:2020-06-06

  不得在住宅区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电动车充电私拉乱扯,新乡立法予以规范!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地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可处二百元罚款。记者注意到,该条例从6章39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村(居)委会、物业管理协会、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等各方面在住宅区消防安全职责。其中,针对电动车乱充电引发火灾的乱象,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违反怎么办?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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