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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火炬园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新开2022〕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5日        


新乡高新区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助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火炬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载体功能,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园企业类别

第一条  入园企业分为三类,分别为在孵企业、继续培育企业、其他类别企业。入园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对照企业分类认定条件向科学技术局提出厂房租赁申请,按要求签订入园相关协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在孵企业,引进的公共服务机构不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企业产业方向应属于我区主导产业或配套产业。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所在地须在高新区火炬园,且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研发、生产及经营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依法在高新区内纳税。

(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清晰的研发内容、固定的研发团队或技术带头人。

(五)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六)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必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七)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八)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九)企业研发的项目、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三条  继续培育企业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续培育企业。

(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单位面积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税收标准由区科学技术局核定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公布。

第四条  其他类别企业

经火炬园运营管理方研究后,认定符合其他类别企业条件的企业,含园区必要配套的商业企业。

第二章  入园程序

第五条  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火炬园的运营管理,对入园企业进行筛选。依据区科学技术局与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区科学技术局指导下,负责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企业签订入园相关协议后入园。入园相关协议分为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的在孵企业(继续培育企业)孵化协议,与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第七条  入园企业需通过区科学技术局组织的项目路演,在孵企业转继续培育企业不再进行项目路演。

第八条  对于各局招引的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协议期内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政策兑付等,协议到期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纳入火炬园正常管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可根据入园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装修期。

第十条  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引进的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在孵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一)孵化奖励政策

以在孵企业税收留区部分为基数进行核算,区财政对在孵企业进行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1.高新技术企业按60%进行奖励;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40%进行奖励;

3.其他在孵企业按30%进行奖励。

(二)房租补贴政策

1.在孵企业均可享受50%的房租补贴。

2.孵化毕业企业迁出火炬园继续在高新区发展的,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房租(扣除已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继续培育企业优惠政策。

继续培育企业均可享受50%的房租补贴。

第十二条  其他类别企业优惠政策。

科学技术局可结合市场租赁价格及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不超过7折的房租优惠。

第四章  孵化及毕业

第十三条  孵化期限。

(一)孵化期限仅针对在孵企业及首次入园的公共服务机构。

(二)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十四条  孵化毕业。

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准予毕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章  退  

第十五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对于孵化期限将至的企业,区科学技术局提前三个月下达孵化到期通知书。

(二)企业孵化到期后,区科学技术局通知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指定下属公司)做好企业后续服务工作。

(三)孵化协议期内,因企业自身原因需要迁出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区科学技术局。区科学技术局研究同意后,通知新乡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指定下属公司)为企业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18〕172号)、《新乡高新区关于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火炬园企业发展的办法(试行)》(新开〔2018〕173号)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发布前的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孵化奖励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直至孵化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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