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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功能定位,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有价证券”。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唯一官方发行单位是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授权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发放。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授权当年有效,未使用部分不得结转,到期作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为全区科技创新券发行机构,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创新券预算编制,并联合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审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全部来源于新乡高新区财政资金,无偿资助企业。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合作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具体指以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费用: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三)企业向具备检验检测资质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四)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包含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以当年授权通知书实际确定的范围(不突破上述范围)为准。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收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成功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登记入库;

  (三)须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

  (四)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

  第十条 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采取分级定额发放的方式支持企业,按照其建有的研发平台,分三级连续发放三年。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每年发放50万元;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每年发放30万元;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每年发放10万元。同一企业建有多个研发平台的,按照其最高级别的研发平台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享受三年。企业研发平台晋位升级后,重新计算享受年限。区科学技术局每年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即时终止,后续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一季度受理企业备案申请,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对通过集中审查的企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请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兑现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一经发生,企业即可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兑现,科学技术局每季度末组织一次专家评审兑付。每个企业每年只可申请兑现1次,按实际发生额兑付,最高不超过当年授权上限。

  第十五条 申请兑现企业应提供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依据。同时,企业须就具体科技创新活动内容向科学技术局报备。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联合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结合专家组意见,提出兑付建议,报请管委会审定后兑付资金。

  第十八条 优先鼓励企业与本地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采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优先兑付。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联合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套取或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依法追回骗取资金,并将其纳入征信体系;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16〕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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