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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新开〔2019〕164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高新区专家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6日

新乡高新区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文件中“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的有关精神,根据《新乡高新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举措(试行)》(新开〔2019〕55号)相关规定,组建由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高新智库,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高新区科学决策水平。为保障专家顾问的权利,规范专家顾问的管理,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家顾问是指符合高新区科学决策实际需要,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专家顾问的条件

  第三条 公正诚信,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态度,科学、客观、公正提出专业化建议。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第五条 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满足服务高新区相关工作需求。

  第三章 专家顾问的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统一建设、科学分类、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专家顾问库,由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专家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由科学技术局、经济发展局和服务业促进局按照工作需要提出聘任建议,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提出聘任建议部门向科学技术局报备,科学技术局统一制作“高新区专家顾问聘书”,交由聘任部门向受聘专家顾问发放。

  第八条 科学技术局负责向高新区各部门公开专家顾问库人才信息和向专家顾问公开高新区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信息。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专家顾问进行征询或提出尽调邀请等,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与专家顾问进行联系。各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顾问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各部门向专家顾问提出项目尽调(含考察)要求,应在项目尽调完成后,及时向科学技术局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付专家薪酬费用的拨付凭证。

  第四章 专家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顾问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自聘书发放后有权自聘任日期起从高新区获得每人每年6万元的专家顾问费;

  (四)获得项目尽调报酬,具体参照新乡市项目评审专家工作薪酬有关规定,以半天为基本单位计算工时;

  (五)随高新区各部门出差考察及受邀到高新区现场咨询期间,享受公务人员相关差旅待遇(不含出差补助);

  (六)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且不收取相关费用;

  (七)有权放弃上述全部或部分权利,且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二)保障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接受高新区发出的尽调邀请,每年不少于2次;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聘任单位报备并提供必要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顾问聘任期满前1个月内,由提出聘任建议单位,结合聘期内专家顾问的工作情况,提出续聘建议。续聘程序与首次聘请程序相同。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书自行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高新区管委会解释,新乡高新区管委会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至发布之日内已聘用的专家顾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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