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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8

新开〔2023〕24号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振中街道:

现将《新乡高新区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8日        


新乡高新区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豫办〔2019〕18号)、新乡市《关于印发<新乡市倡树文明殡葬新风提高火化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20〕5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教育引导、改善服务、党员带头、政策激励、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深化殡葬改革,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着力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殡葬管理

1.自2023年1月1日起,高新区居民去逝后,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全部实行火化,并禁止火化后二次装棺土葬。异地去逝的,应就近火化。擅自转运遗体并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必须予以制止,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全区集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去逝后全部实行火化和公益安葬。

2.正常去逝人员的遗体,应当自去逝之日起七日内火化。非正常去逝,因办案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骨灰可以寄存在乡、村公益性公墓或其他骨灰寄存场所。

3.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社区干部,中共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享受丧葬费及抚恤金的人员要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实行火化、带头集中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

4.治丧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使用高音频设备、组织送葬车队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的行为。祭扫时提倡绿色、生态、环保、文明,严禁悬挂塑料祭拜制品。

5.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和墓穴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执行,社会事务、经发、综合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监管。

6.落实惠民殡葬,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户籍在高新区的居民去逝后,到指定的殡葬机构进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使用骨灰盒,在新乡市殡葬惠民补贴政策范围内的一律免费。区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对接,年底统一结算。乡(镇)的村公益性骨灰堂一律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存放格位。

(二)加快殡葬设施建设

1.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殡葬设施建设,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2.辖区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经营性骨灰堂,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不得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高新区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区社会事务局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和乡级公益性骨灰堂管理,村委会负责村级公益性骨灰堂日常管理工作。区纪工委、党政办、组织和人事局、社治委、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财政局、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执纪问责。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社区干部和中共党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实施意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处理。将文明殡葬作为村规民约内容,村民去逝后按规定进行火化,办理丧事活动按照村规民约执行。

 

附件:附件1新乡高新区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2新乡高新区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奖惩办法

政策解读:新乡高新区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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