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01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打造更好人才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参照《中共新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新人才〔2021〕4号)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目的意义
切实做好我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各类人才引进的公共教育环境,努力提升企业、公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我区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是指符合《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新人才〔2021〕4号)D类及以上人才。
三、入学安置
企业人才子女实施多样化入学方式,对符合条件并审定通过的企业人才子女,区社会事务局提供优待服务,即在报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 时,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A、B、C类人才
根据意愿,安排其子女到相应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经认定的D类人才
结合当年学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其子女在区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子女每个学段可分别享受一次就学政策,转学时不得变更年级。对安置入学的人才子女,公办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组织实施
(一)人才子女申请入学的原则上应在每年的7月30日前提出,申请转学的,不受时间限定。
(二)人才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各学校(幼儿园)负责具体落实。
五、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初审后,集中向所在分包企业的局办或分包人员提交入学申请;
2.所有申请人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不接受已在我区就读尚未毕业的企业人才子女重新择校入学申请;
4.所有申请人,必须没有违纪违法,其子女必须是申请人具有法定监护关系或监护权的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
2.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3.户口簿(护照)、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在企业工作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三)受理审核
提交的申请先由分包该企业的局办初审,通过初审后申报材料统一报区社会事务局进行复审。
(四)研究审定
通过复审的入学申请最终由区社会事务局党委会研究审定。
(五)公示
经区社会事务局党委会审定的名单,由各相关学校进行公示。
(六)办理入学手续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人才子女按相关规定入学。
六、工作要求
(一)符合优待条件的企业,要对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所在企业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享受入学优待政策的资格。
(二)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利用优待条件牟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享受入学优待资格。
(三)本细则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