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4-12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新发〔2016〕32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科〔2017〕45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8年新乡市技术转移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额度
(一)补助范围为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定位,在示范区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补助对象为示范区内技术承接单位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3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20万元,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10万元。同一年度达到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标准的,补助不能重复累计,只能按就高标准享受一次补助。
(二)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实际交易额的10%对示范区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技术供需双方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及关联关系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三)对促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技术承接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及关联关系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四)受理项目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一)技术承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示范区;
2.申请资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企业与技术输出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
4.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我市,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示范区,经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示范区内项目落地且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示范区内项目落地且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
2.申请资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作为第三方,与供需双方所共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提供已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正式凭证;对于技术合同输出方未办理登记的,技术承接方可以到所属辖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4.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申报材料
(一)新乡市技术转移补助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合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账单;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销售合同、专利证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6.收款发票、银行进账单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其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必须在2018年元月1日—12月31日期间。
(三)装订要求
1.《新乡市技术转移补助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复印件(收款发票和银行进账单上需加盖公章及财务章)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2.报送时需核对原件;
3.《新乡市技术转移补助申请表》电子版及附件材料原件扫描电子版发送至kfqkjk@163.com。
四、报送要求
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五、联系方式
新乡高新区科技局 0373-3539907
联系人:苗圃
受理地址:新飞大道南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4楼407房间
附件下载:
1.新乡市技术转移补助申请表
3.《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科〔2017〕45号)文件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