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9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30日,河南省科技厅牵头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豫科金〔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实施方案》在贷款利率、补偿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调整。高新区于2018年修订出台的“科技贷”政策核心条款与省《实施方案》最新要求已不相适应,为了与省《实施方案》紧密衔接,做到上下贯通,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请省市“科技贷”政策,高新区及时对现行“科技贷”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于2022年2月15日,修订出台了《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22〕18号)。

  二、制定原则

  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高新区科技贷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与上级政策形成紧密、有效衔接。

  (一)在贷款利率、政策服务对象等方面与省《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二)上调贷款额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三)取消风险保证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与省、市级“科技贷”形成政策联动,借力上级科技信贷准备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三、政策要点

  (一)提供2种贷款利率选择。与省“科技贷”政策保持一致,将原政策“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调整为“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

  (二)扩大支持对象范围。与省“科技贷”支持对象保持一致,将原政策支持对象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上调贷款额度。参考省“科技贷”对贷款对象营业收入和贷款额度的比例关系,将原政策“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调整为“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取消原政策“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5%向合作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作质押担保,在偿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须及时退还保证金”。

  (五)形成政策上下衔接。新增“对获批河南省或新乡市‘科技贷’且放款银行为我区‘科技贷’协议合作银行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支持范围”的政策条款。

  (六)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合作银行承担损失的比例,并与省市级“科技贷”形成政策联动,已获得省市“科技贷”支持的企业若出现贷款损失,优先扣除上级科技信贷准备金。将原政策“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首先扣除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调整为“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中,合作银行承担50%,剩余50%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承担:(1)若获批河南省或新乡市“科技贷”的企业贷款发生损失,优先扣除省、市应承担的贷款损失后,不足部分损失由管委会在所承担比例范围内予以补足;(2)对仅获批区本级“科技贷”的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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