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5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5日        


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快新乡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发挥新乡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引领示范功能,依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河南省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实施方案》(豫科金〔2021〕1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高新区“科技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技贷”业务遵循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助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为导向,通过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培育和促进一批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全区开展“科技贷”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

(二)确定科技信贷准备金额度、资金管理机构及监督制度;

(三)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四)审议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偿和核销情况;

(五)定期评估合作银行信贷情况和政策绩效;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区科学技术局建立新乡高新区科技贷业务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二)贷款发生损失时,协助合作银行追偿,核实具体损失金额,提出补偿建议,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四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科技型贷款专营机构,并具有稳定的运营团队;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三)建有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四)如要求实物资产抵质押,则实物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贷款(授信)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

(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

(六)提供不低于科技信贷准备金规模10倍的贷款额度;

(七)总贷款额度5%的风险容忍度;

(八)优先选择开设科技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

第五条  合作银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区科学技术局联合区财政局将科技信贷准备金足额存入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科技信贷准备金采取逐年清算的方式,按一年定期存款计算利息,利息用于科技信贷准备金滚动发展。账户本息的任何处置,须经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处理存入的资金。

第六条  合作银行优化精简贷款审批程序,并决定具体贷款额度。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作银行不得另行收取中间业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科技贷支持的对象是税收在高新区区级国库缴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同时,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清晰,经营正常;

(二)企业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对获批河南省或新乡市“科技贷”且放款银行为我区“科技贷”协议合作银行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有参与科技贷业务意向的企业向区科学技术局递交申请,通过审查后,纳入新乡高新区科技贷业务企业名录库。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局将名录库向合作银行开放。合作银行在决定放贷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报备。

第六章  风险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发生损失后,合作银行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补偿申请。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报请管委会审定后,通知合作银行处理。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中,合作银行承担50%,剩余50%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承担:

(一)若获批河南省或新乡市“科技贷”的企业贷款发生损失,优先扣除省、市应承担的贷款损失后,不足部分损失由管委会在所承担比例范围内予以补足;

(二)对仅获批区本级“科技贷”的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充机制。出现补偿后,由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报请管委会批准后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发生补偿后,合作银行仍应积极向欠贷企业追偿,追偿获得的金额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及时退还至各方账户。在追偿过程中,管委会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

第十四条  当贷款损失比例超过贷款额度5%时,暂缓开展新业务。

第七章    

第十五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发生损失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将其不良或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合作银行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且不得再享受高新区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科技贷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开〔2018〕2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政策解读《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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