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机关公务出差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8

新开办〔2018〕1号

区机关各部门:

  为严格经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报销审批程序,现结合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实际,将机关公务出差报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销人员范围

  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干部职工。

  二、公务出差界定

  公务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经管委会领导同意出国(境)和到城区以外办事、培训、开会等的公务活动。

  三、出差审批流程

  (一)出国(境)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员出国(境)出差,原则上应属于年度出国(境)出差计划内安排,并提前2个月由出差人依式填写《新乡高新区机关公务出差审批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等活动须附有关通知、函件,以下简称《出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报市外事办审批。

  2.出差时间、路线要严格按批准后的《出差审批表》执行。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须及时报告,并于事后持出差领队签字的书面说明,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二)国内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员国内出差应于出发前三个工作日填写《出差审批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等活动须附有关通知、函件)。

  2.管委会部门正职的《出差审批表》需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部门副职的《出差审批表》需经部门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其它人员的《出差审批表》需经部门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管委会副职的《出差审批表》需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出差,由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

  经批准后的《出差审批表》要自行保管,用作日后报销凭据。

  3.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事前不能及时办理审批的,需口头按第2条规定向相关领导请示,出差结束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填《出差审批表》。

  4.出差时间、路线要严格按《出差审批表》批准的事项执行。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须及时报告,并于事后说明原因,重新补办审批手续。

  5.《出差审批表》由出差人在出差结束后报销费用时,作为费用报销凭证与经审核签字后的其他凭证一起交本部门财会人员报销。

  四、出差费用报销

  (一)出差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第三方代理,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有关定点服务单位代理(高新区公务出差允许使用必爱网提供的阳光政务服务)。

  (二)干部职工出差的费用报销范围和标准,按照《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6〕14号)执行(市财政部门调整时,适时调整)。相关票据由本部门财会人员负责审核。

  (三)出差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持《出差审批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等活动须附有关通知、函件),填写《新乡高新区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简称《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签字,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持所有凭证(包括《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和经审核签字后的其他凭证等)一起交本部门财会人员审核报销。

  管委会领导的出差费用由陪同人员或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员签字后,交办公室综合科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四)对超出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予报销。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控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到异地部门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出差人对差旅费发生情况负直接责任,对每笔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出差人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对超出预算指标、经费支出范围、个人审批权限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支出,及其他违反财经政策的支出,不得审批。

  (三)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费审批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领导审批,无上一级领导的,由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杜绝自签自报。

  附件:新乡高新区机关公务出差审批表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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