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 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区信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全覆盖。
第五条 企业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函备案,登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责人和项目劳资管理员信息,并于每季度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六条 施工企业采用保函形式实行缴存的,需提供年度担保情况报告。在我区承接工程有发生过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事件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需使用现金存缴方式,且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4%。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实行实名制门禁管理,建立花名册并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劳动合同内容应明确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定期检查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会同施工企业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应联合成立农民工欠薪调解办公室,设立专门接待场所,公示接待处理人员信息,畅通项目内部投诉渠道,主动靠前解决问题。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置,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分账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支付情况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资金奖励、资质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机制。
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对在建工程维权信息公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的存缴、备案,建设项目专用账户设立、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配合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进行查处。
高新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对涉嫌恶意欠薪、藏匿、逃逸的或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欠薪案件,要提前介入处置,协助调查取证。对采取爬塔吊、堵路堵门、围堵政府机关、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方式讨要工资或以拖欠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佣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材料款或其他纠纷款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社会治理委员会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工作;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平台建设项目的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由项目投资主体牵头处理。
第二十条 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每月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发现拖欠工资行为及时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行政管理措施;对于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依法予以打击,同时加大曝光力度,以案释法形成震慑。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建设单位因工程款不到位引发赴市以上群体性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2次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网上公示至少一年以上,暂停竣工验收备案、新项目开工许可、预售、网签等业务。
施工企业因同一工程项目发生赴市以上群体性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2次及以上,或同一自然年内在本区承建的工程发生赴市以上群体性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3次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网上公示至少一年以上。列入黑名单的外地企业清出高新区建筑市场,本地企业限制招投标一年,每年接受约谈。
发生赴市以上群体性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的劳务公司、班组长,直接列入黑名单,网上公示至少两年以上,同时禁止施工单位使用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劳务、清包业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个人,取消政府资金奖励、评优评先等资格。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四)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由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责令该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监管执法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新乡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