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4
单位名称: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红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CL4CC76B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152号院内西三楼302室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组织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2月21日,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平健强、秦瑞巡查发现,新乡市道清路(新飞大道至丰华街段),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红旗分公司组织施工的新乡高新区新飞大道道清路易涝积水点改造工程,存在以下问题:施工机械铣刨路面产生的渣土在现场堆存,未采取遮盖、密闭等抑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处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高综执罚责改〔2025〕第1号),要求你单位2025年2月23日前改正,并拍摄现场照片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5年2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下达了《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高综执罚复查〔2025〕第1号),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所证实:1.你单位提供的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管理类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违反了1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开户名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三楼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平健强
行政机关电话:03733539363
行政机关地址:新乡高新区成祥路与开元路交叉口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