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对《新乡精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功能性食品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1-10

新高环书字[2025]1号


新乡精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贾志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553)主持编制的《新乡精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功能性食品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拟投资103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静泉路东266号建设“新乡精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6300吨功能性食品生产线改造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本次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实验室废气、罐区大小呼吸等废气经管道引入水吸收装置、两级深冷等预处理后,然后引入有机废气收集管道进入新建“RTO蓄热式热氧化装置”中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RTO装置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以及《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中的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20mg/m3、氮氧化物50mg/m3),非甲烷总烃、氯化氢、TVOC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30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TVOC100mg/m3)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制药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30mg/m3、TVOC50mg/m3),氨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限值要求(氨20mg/m3)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氨4.9kg/h),硫酸雾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硫酸雾45mg/m3、1.5kg/h)。

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碱洗+水洗+生物滤池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氨4.9kg/h、硫化氢0.33kg/h)、《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氨20mg/m3、硫化氢5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制药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30mg/m3)。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粉碎包装工序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空调净化系统”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颗粒物20mg/m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制药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2、废水:

项目污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与清下水一同经厂区总排口排放。经园区管网排入贾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东孟姜女河。总排口的水质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表1标准B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贾屯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待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根据环境管理部门要求应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表1标准A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254t/a、二氧化硫0.0403t/a、氮氧化物2.8984t/a、非甲烷总烃6.7196t/a、COD4.9857t/a、NH3-N0.3737t/a。本次工程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154t/a、二氧化硫0.0403t/a、氮氧化物1.7444t/a、非甲烷总烃2.6474t/a、COD2.4982t/a、NH3-N 0.1249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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