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30
李凯、李歌为高新区二十街坊部分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因其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新乡县国用(93)字第269号、新乡县国用(93)字第270号〕以及建筑许可证〔新开规(私)建字第042号、新开规(私)建字第043号〕均已被依法撤销并注销。
故李凯、李歌与二十街坊部分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经集体研究,拟对李凯、李歌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予以撤销,现予以公告。
权利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协议行为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提交高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也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机构即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协议。
高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