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0
新高环书字[2024]1号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郭桦(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201103541000000009)主持编制的《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免疫球蛋白类产品技术升级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拟投资21000万元,在新乡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南环路建设“人免疫球蛋白类产品技术升级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乙醇回收及乙醇储存废气:各自收集后依托现有“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7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 NMHC 60mg/m3的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全封闭负压抽吸后依托现有“碱喷淋+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不低于17m排气筒排放。NMHC、H2S、NH3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 NMHC60mg/m3、H2S 5mg/m3、NH320mg/m3的要求;H2S、NH3的排放速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H2S 0.33kg/h、NH3 4.9kg/h、臭气浓度2000的排放标准。
配液间废气:配液间HAC配制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废气依托现有“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处理后经27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 NMHC60mg/m3的要求。
2、废水:
生产废水及其他废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水解酸化+两级A/O+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处理后与纯化浓水、注射水制备废水等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入贾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外排废水中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应满足贾屯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pH6~9、COD450mg/L、BOD5 180mg/L、SS350mg/L、氨氮35mg/L、总氮45mg/L、总磷4mg/L)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新乡市医药化工行业绿色标杆企业环保提升改造实施方案》(新环〔2020〕44号)要求,全面达到“六化”标准,所有物料采用管道化输送;生产设备确保密闭化,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全厂物料循环化使用;加强生产管理,生产过程实现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化控制。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厂区项目须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总电源处安装用电监控设备,涉气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完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 0.0125t/a、COD 0.1069t/a、氨氮0.0054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3539994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