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18
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汽车滤清器自动化智能制造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全面、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不涉及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为循环冷却系统外排水,与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所排废水应满足贾屯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标准(COD≤450mg/L、SS≤350mg/L、NH3-N≤35mg/L、TP≤4.0mg/L、TN≤45mg/L)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产生于硫化废气、注塑废气采用密闭收集(新建)+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利用现有)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贴边废气采用集气装置+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利用现有)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汽车制造业非甲烷总烃50mg/m³、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³的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其他制品企业硫化装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10mg/m³的限值要求;颗粒物废气排放应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³的标准限值。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其他行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³的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收集后妥善处置。
四、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厂区项目须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总电源处安装用电监控设备、涉气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废气排放口须安装VOCs在线监控,所有监控设备须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