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17
根据新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李凯李歌国有用地有关问题的抄告函》,经对拟注销的不动产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拟对新乡县国用(93)字第269号、新乡县国用(93)字第2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
权利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2月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高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即按规定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高新区火炬园三楼305室
联系电话:0373-3860517。
特此公告!
序号 | 土地证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1 | 新乡县国用(93)字第269号 | 李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2 | 新乡县国用(93)字第270号 | 李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高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