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22
新乡万朗家电配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蓝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万朗家电配件有限公司PVC冰箱门封条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全面、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循环排污水、碱喷淋废水在厂区废水总排口汇合,汇合后一同排入贾屯污水处理厂处理。所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和贾屯污水处理厂COD 450mg/L、SS 350mg/L、NH3-N 35mg/L、TP 4.0mg/L、TN 45mg/L的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本项目挤出、焊接废气采用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所排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有组织非甲烷总烃12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所排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2mg/m3的排放标准要求。所排有组织颗粒物、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浓度10mg/m³、0.5mg/m³的限值要求;所排无组织氯化氢、氯乙烯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氯化氢无组织0.2mg/m3、0.6mg/m3的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设备采用低基础减振、车间隔音等措施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收集后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暂存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厂区项目须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总电源处安装用电监控设备、涉气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本项目废气排放口须安装VOCs在线监控并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3539994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