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0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 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华兰大道470号新乡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窗口。
序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证书号 | 注销 原因 |
1 | 李歌 |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 新乡县国用(93)字第269号 | 依职权注销 |
2 | 李凯 |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 新乡县国用(93)字第270号 | 依职权注销 |
公告单位: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