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开促罚决字〔2021〕第01号

发布日期:2021-08-27

新乡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开促罚决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南二环油氢电合建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小磊   被委托人:罗煜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G53W31C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南二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本机关于20217月1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南二环油氢电合建站取得《新乡市商务局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批复前擅自新建加油站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1年129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服务业促进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南二环油氢电合建站取得《新乡市商务局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批复前擅自新建加油站。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豫商商贸201071号文件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华兰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 7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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