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26
新开补偿〔2021〕01号
当事人:李正武,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西杨村南街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5504185010。
第三人:李双江,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西杨村南街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210199012,系李正武之子。
为加快新乡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造福人民群众,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1〕33号),决定对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西杨村等进行城中村改造。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堤乡人民政府、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东杨村、西杨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
截止目前,关堤乡东杨村516户中,已经有502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为97.28%;关堤乡西杨村216户中,已经有206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为95.37%。
李正武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位于上述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因李正武提出的补偿要求超出了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李正武位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西杨村南街1号农村宅基地(东至牛国春,西至路,南至李来武,北至路;东西长15米,南北宽13.5米,面积202平方米)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新开集建(95)字第04-0122号,该农村宅基地四至边界范围内三层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0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本机关认为,对李正武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符合有关规定,且关堤乡西杨村216户中,已经有206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即95.37%的被征收人已经按照《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鉴于李正武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堤乡人民政府、西杨村村民委员会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与李正武协商补偿安置协议,但李正武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的规定,对李正武名下新开集建(95)字第04-012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西杨村南街1号农村宅基地(东至牛国春,西至路,南至李来武,北至路;东西长15米,南北宽13.5米,面积202平方米)三层房屋建筑面积606平方米给予产权置换安置和货币补偿,决定如下:
一、置换房屋面积标准。执行《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即《西杨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三条“安置补偿标准”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二、安置房选房方式。执行《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即《西杨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六条“安置房选房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即《西杨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三条“安置补偿标准”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标准〔李正武名下农村宅基地四至边界内建筑面积(606平方米-553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5900元,超出606平方米的建筑物按照190元/平方米〕。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即《西杨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三条“安置补偿标准”第三款“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执行《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即《西杨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四条“搬迁补助标准和临时安置标准”。
六、当事人李正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上述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