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26
新开规强拆〔2020〕01号
当事人李正武、李双江(李正武之子):
当事人在关堤乡西杨村非法占用土地(东至路,西至和守军,南至李来武,北至路;东西长15.24米,南北宽13.55平方米,面积为206.50平方米)、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145.49平方米。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用建住宅的行为作出新开农罚﹝2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东至路,西至和守军,南至李来武,北至路;东西长15.24米,南北宽13.55平方米)206.50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206.5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988.5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如果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