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 关于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打通海河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6

  为落实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完成新乡市人民政府赋予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打通海河路西段(新飞大道—新原路)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

  一、拟打通海河路的范围

  海河路西段(新飞大道—新原路)城市道路工程,东起新飞大道,西至新原路,设计全长约710米,道路红线宽45米。该地块涉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和西杨村,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安排

  拟打通海河路的范围与2012年启动的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和西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重合,东杨村、西杨村、关堤乡人民政府、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拟征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面积等现状进行了调查、清点、确认、测绘,不再重复进行。

  三、征收补偿及有关事项

  鉴于拟打通海河路的范围与2012年启动的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和西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重合,所以,本公告拟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国土〔2018〕303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新国土〔2018〕304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收期限及有关事项

  1.征收期限。本公告发布之前,拟打通海河路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携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到地上附着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或者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赋予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打通海河路西段(新飞大道—新原路)的任务。

  特此公告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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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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