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21
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1〕2号)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新乡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高新区每批受理截止时间如下:
第一批截止时间:7月2日(星期五);
第二批截止时间:9月30日(星期四)。
备注:区科学技术局将按照企业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初审。请申报企业尽早报送高企申报材料,避免出现因扎堆申报影响初审进度及汇总上报的情况。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将横置页面旋转至便于专家阅读的角度),并提交至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4.材料报送。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企业将初审材料纸质件(书籍式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一份递交至区科学技术局;初审完成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扫描版应添加书签,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单个文件不超过80M;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连同纸质材料(书籍式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各一份,一并递交至区科学技术局。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区科学技术局全年分四批受理资料,资料提交时间分别为5月中旬、7月14日、10月13日、11月17日。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区科学技术局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提交材料。企业将变更申请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报送至区科学技术局。
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0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0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企业高度重视,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联系方式
区科学技术局 孙晓琳 电话:0373-3539907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