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021号

发布日期:2021-04-01

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021号
新乡市高新区海记马妞滋补烩面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海万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700MA41K8CU8P
地址:化工路新台市场群房   

  本机关于2021年03月10日,对新乡市高新区海记马妞滋补烩面馆进行检查,经查,该饭店后厨存在露天炭火烧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金叁仟元(3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1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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