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04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18号
(个人)姓 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亚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过滤产业园B1(9-10)(A_B)-20
本机关于2021年 2月18日对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1年2月18日经巡查发现,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市高新区海河路与新一街交叉口东北角绿都城三期项目工程土方回填时,存在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道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 2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