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20号

发布日期:2021-03-03

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1〕第20号
当事人:新乡市高新区海彬建筑工程维修队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高新区海彬建筑工程维修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海彬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司马村村西头74号

  本机关于2020年 11月23日对河新乡市高新区海彬建筑工程维修队建设施工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0年11月21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检查发现,新乡市高新区海彬建筑工程维修队在本市高新区关堤乡司马小学教学楼项目施工时,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进行土方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督办通知(2020年第102期);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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