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31
新开〔2013〕61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乡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8日
新乡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让村民住上放心房、满意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时处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强化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规范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确保质量安全。
第四条 强化工程现场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重要责任,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书面督促施工单位快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区交通城建局。
第五条 加强群众监督建设。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建设期间,由工程所在村村委会选派懂技术、有工程建设经验的党员、村民代表,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明确一名组长,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城中村改造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3539929,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城中村改造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由区交通城建局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督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加大巡查检查频次,根据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按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参与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的单位,从根本上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 施工图纸必须由专业审查机构严格审查,排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第九条 严格施工许可管理,所有安置工程必须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第十条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参建单位应严把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和控制关,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所有原材料须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在选择确定商品混凝土时,必须由建设方和村民监督小组认可,并在协议中明确质量问题出现后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做好结构实体检测工作,在工程基础验收及主体结构验收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 做好巡查抽检工作,加强对安置工程关键节点关键部位的巡查,加大对原材料及现浇构件等的随机抽检力度,杜绝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严格竣工分户验收制度。邀请村民参与安置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确保每户村民放心。
第十五条 对因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经济处罚、驱逐出高新区建筑市场等方法严肃查处,同时依法追究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