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第118号

发布日期:2021-01-07

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第118号

当事人: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景平

(地址):新乡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306房间

  本机关于2020年 12月15日对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0年12月15日经省攻坚办新乡督导组检查发现,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市高新区新中大道与高新东路向西路北新乡金凯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室工程项目施工时,存在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响应)降级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后,继续进行机械土方作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问题交办单;5、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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