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昌机械

发布日期:2020-12-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114号
 
新乡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长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667228484P
地址:新乡高新区民营2号园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04日13时15分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生产车间焊接工序正在作业,在焊接过程中有一台焊位未配备焊烟收集处理装置 ,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烟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3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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