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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品磊机械

发布日期:2020-1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96号

 
河南省品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忠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LUHF60
地址:高新区新原路与孟姜女河交叉口向西700米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关堤乡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私自开工建设喷涂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有喷涂痕迹及产品),设备总投资额97800元,无环评手续;车间内喷漆,无任何治污设施,喷涂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喷涂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罚款),处4935元罚款。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30000元罚款;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34935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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