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95号

发布日期:2020-11-20

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第95号

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惠宾

(地址):牧野路南段(道清路与牧野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

  本机关于2020年 10月29日对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0年10月29日经巡查发现,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市高新区S228省道任庄桥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灌区2020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1标段项目工程施工时,存在施工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路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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