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路景英

发布日期:2020-11-06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81号

 
路景英
身份证号码410711196607220108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尚存208号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二十街坊香溪湾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路景英加藤挖掘机一台(型号HD820III)为国Ⅱ排放标准,在我区划定的禁行区内作业;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新政文【2017】140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新乡市北环以南,西环以东,南环以北,东外环(107国道)以西区域;高新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为:南环以北,新二街以西,向阳路以南,和平路以东。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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