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62号

发布日期:2020-1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19】62号
 
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3172958980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与科隆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本机关于2020年09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喷漆工序刚停止作业,车间周边气味较大,经查看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发现UV光氧灯管2根损坏,活性炭量不足,导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3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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