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红旗区鑫诚氧气分装厂批复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11

2020年0810新乡市红旗区鑫诚氧气分装厂年充装8000吨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等工业用气体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新高综监字(2020)31号

  新乡市红旗区鑫诚氧气分装厂:

  你公司上报的由郑州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红旗区鑫诚氧气分装厂年充装8000吨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等工业用气体配套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全面、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不产生废气。

  3、噪声:本项目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基础加固减振等措施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一般固废收集后妥善处置。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3539994

202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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