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10

新高卫医罚〔2020〕5号

  被处罚人:新乡市江南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地址:新乡市牧野路化工路口向北50米路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PDY00072141070117D2162,主要负责人:王艳晖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投诉人张宗兰在新乡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投诉工单一份一页;(2020年5月12日);2、对投诉举报人张宗兰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2020年5月12日);3、张宗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4、张宗兰提供的本人为刘小杰通过支付宝支付的3000元手术费的截图,及刘小杰将手术费用通过微信退还给张宗兰的截图一份一页;5、2020年5月13日对新乡市江南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监督检查时做的现场笔录一份一页;6、2020年5月13日监督人员对江南诊所检查时,王慧出具的她本人是江南诊所的护士证明材料一份一页;7、对王艳晖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第一次2020年5月15日);8、王艳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9、新乡市江南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10、王艳晖确认的刘小杰在江南诊所手术室为王艳晖做手术时的照片一份一页;11、对王慧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2020年5月18日)12、王慧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13、王慧的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页;14、王慧的护理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一页;15、王慧确认的刘小杰在江南诊所手术室为就医者做微笑唇手术拍的照片一份一页;16、王慧确认的为就医者(张宗兰)做手术时拍的照片一份一页;17、对王艳晖做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第二次2020年5月20日)18、对王艳晖做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第三次2020年6月11日);19、公安机关提供的刘小杰的户籍身份信息一份一页;20、对河南省省立医院医师“刘小杰”调查时省立医院提供的“刘小杰”的医师执业证书等材料四页;21、对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卫生院助理医师“刘小杰”调查时,河街乡卫生院提供的“刘小杰”身份证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页;22、在王艳晖手机上提取的王艳晖与刘小杰微信联系的截图照片八页;23、江南诊所为就医者张素平做重睑术,张素平的缴费收据存根复印件一份一页;24、对王艳晖的询问笔录一份一页(第四次2020年7月8号)。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9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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