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9-18
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新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269200128B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新一街369号
本机关于2019年0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区东北角固废堆场,露天存放大量节能板材岩棉边角料,地面粉尘较大,无防扬散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15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