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40号

发布日期:2020-07-28

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第40号
当事人:徐俊东
身份证号: 130425197102187735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红庙乡徐杨庄村6组11号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对新一街与纺织路西南角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餐厅进行检查,经查,该餐厅厨房蒸柜及灶具上方无集气罩,未连接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该食堂由徐俊东承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金陆仟元(6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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